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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購物宜審慎。
網購好安心:七天鑑賞期須知
消費者於網路購物後,常常主張七天鑑賞期而要求無條件退貨,惟是否所有商品都可以主張?有無例外規定?消費者及賣家應如何注意及保障自身權益?說明如下:
一、七天鑑賞期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(下簡稱「消保法」)第19條第1項規定: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」而來,其中的「通訊交易」,係指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方式,包括「網路購物」、「電視購物」、「郵購」均屬之,消費者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,有7天的反悔期限(鑑賞期、猶豫期),可以「不附理由」要求退貨解約,網路賣家則必須「無條件」接受退貨。
二、但鑑賞期並非試用期,僅限於檢視商品或服務有無短少或明顯不符約定等等,但不可逾越合理檢查範圍而為實質使用,例如購買烤箱後,開封簡要測試是否可開機應屬合理,但若直接用以烘烤食物則恐已逾越檢查權範圍,無法適用鑑賞期退貨規定。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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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七天鑑賞期例外規定:依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2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,可排除七天鑑賞期之適用:
(一)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(例如生鮮食品等)
(二)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(例如已繡上名字的衣服、已指定的代購商品)
(三)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(四)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(五)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(例如購買電子書、付費應用APP程式)
(六)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(七)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例如購買國際航空機票,適用針對航空業的法令,不適用消保法鑑賞期規定。
四、縱使符合以上任一情形,賣家仍須先告知消費者,始可排除鑑賞期之適用,且以上排除只限於通訊交易(例如網路購物)之情形。另外,商品或服務若有瑕疵,消費者仍可依民法或其他法規規定向企業經營者主張權利,例如請求更換新品、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等。
文/王鼎鈞